您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参与 > 在线咨询

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独男户、两女户中考加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21日00:30   

              农村计划生育独女户、独男户、两女户中考加分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赣府厅字[2004]22号文)“关于对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可享受优惠加10分政策”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考优惠加10分”是指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参加初中升高中或高、中等职业院校考试,在考试成绩基础上加10分计入总成绩后,由教育部门择优录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申请加分的考生本身和父母双方的户籍均在农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独生子女,是指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父母双方均确实只有一个孩子(含抱养)的农村家庭子女;未领取和已领取但遗失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发,从补发之日起,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照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家庭子女,是指父母双方确实只有两个女孩(含抱养),且父母双方中一方已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或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或父母双方年龄均已超过49岁的农村家庭子女。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考生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凭村(居)委会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加分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农村二女不再生育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中考优惠加分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加分申请审批表),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二女户家庭不再生育合同书或父母长效节育措施证明或父母双方均已超过49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所在学校接受考生的申请审批表后,在每年的4月25日前汇总交乡镇计生部门。由乡镇计生协负责审核,并在学校所在地组织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经乡镇初审和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计生协专职副会长和乡镇教育助理分别在《加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在每年的5月10日前报县级计生、教育主管部门。由县级计生协办公室和中招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在县级主要媒体(电视台和报纸)组织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条 经县级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计生协办公室和县级中招委办公室负责人在《加分申请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全县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连同申请审批表和汇总表在每年的6月1日前报设区市计生、教育主管部门。由设区市计生协办公室和中招委办公室联合审批。

第十条 经设区市计生协办公室和中招委办公室联合审批后,最后认定符合优惠加分的考生名单应同时在考生所在学校和县级中招委办公室所在地张榜公布,继续接受社会监督。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由县级中招委办公室负责给符合条件的考生实施加分,并按中考规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公示内容应包括考生户籍(乡、村)、姓名、在读学校及班级,和父母姓名、职业、户籍及生育状况等。

第十二条 县级计生协办公室、中招委办公室应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对群众反映的不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和事要及时查清处理。

第十三条+弄虚作假、违规取得加分资格的经查实取消加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